摘要:#律师来帮忙#国外的红酒一直是国内红酒市场的主流,甚至一些海外旅行博主都开始开店跨国销售海外的红酒。我国对进口商品的管理有一定的要求,比如进口商品要标注中文标签等。但是,如果是跨国电商销售海外的商品就没有中文标注的问题。国内商家销售进口商品...
#律师来帮忙#
国外的红酒一直是国内红酒市场的主流,甚至一些海外旅行博主都开始开店跨国销售海外的红酒。我国对进口商品的管理有一定的要求,比如进口商品要标注中文标签等。但是,如果是跨国电商销售海外的商品就没有中文标注的问题。国内商家销售进口商品需要中文标注,海关检疫证明等。一些卖家通过国外市场或者酒庄小批量进口商品,在国内转售没有标注中文标识,使用说明等,被职业打假人盯上,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索赔十倍赔偿,但是,有的法院支持进口食品标签瑕疵的索赔,有的法院却不支持。#法律人举案普法#
辽宁一90后职业打假人,在沈阳市和平区一葡萄酒酒庄购买了许多进口红酒,购买过程进行视频拍摄取证,然后男子对该进口红酒没有标注中文和使用说明的问题,提起了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。法院最终却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,理由是该男子在购买红酒时进行仔细录像,明知道所购红酒没有中文标识,当场没有提出异议,事后为了索赔进行诉讼不予支持。
在沈阳市居住的90后男子马某某,发现了一家酒庄销售的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识,出于职业打假人的敏感就决定对此开展打假活动。2021年10月11日,马某某在沈阳TSZ酒庄处购买进口红酒(PETITCORBIN-XXX2011)共计13瓶,总计支付7580元。马某某从进店开始录制购买视频,涵盖了从进店、购买、开票到装箱等过程。马某某自称在回家后发现瓶身并无中文标识。
马某某以酒庄销售进口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,向法院起诉,要求TSZ酒庄退货款7580元并依法赔偿10000元。
TSZ酒庄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、海关进口报关单上面记载,红酒的品名为德斯巴涅红葡萄酒2011年、贸易国法国、生产日期2014年8月25日、入境日期2017年4月6日,进口商为PTO(深圳)实业有限公司(化名)等内容。
法院认为,结合马某某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,其与一般消费者的日常购买行为相悖;其次,在整个购买过程中,马某某对商品的外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查看,对所购商品的现状已充分了解,且并未提出异议,但在诉状中主张系回家后发现无中文标识,显与事实不符;经查询,马某某在多家法院就类似案件提起了多次诉讼,牟利目的明显,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法院判决,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马某某不服判决称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条规定: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 购买人是否知情不影响索赔请求。一审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。
二审法院认为,TSZ酒庄交付了货物,而且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、海关进口报关单等证据,能够证明案涉红酒的品名为德斯巴涅红葡萄酒2011年、贸易国法国、生产日期2014年8月25日、入境日期2017年4月6日、进口商PTO(深圳)实业有限公司等事实。马某某提供的视频证据,能够证明马某某在整个购买过程中,对商品的外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查看,对所购商品的现状也充分了解,且并未提出异议。马某某主张是回家后发现无中文标识,显与事实不符。基于上述事实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,并无不当。
2022年11月23日,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,马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 驳回上诉。
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,食品经营者以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进行抗辩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方面,法律上并不排斥职业打假行为。但是,司法实践中,很多法院对打假人针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大量维权支持率并不高,主要是进口食品标识是一个知情权问题,产品质量本身是合格的。还有对食品安全的维权活动中,一些法院考察是否食用后对购买者造成实际人身伤害?当然,这些观点都是存在争议的。
这起纠纷法院不是简单地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驳回其诉讼请求。而是以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说明为什么不支持马某某的打假行为。马某某在购买红酒过程中是明知道商家进口红酒没有进行中文标识,而且当场并没有提出异议,而是有备而来,打着视频拍摄工具从进店开始录视频,对酒瓶的包装进行特写录制视频。马某某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,就是一个买酒进行索赔的商业牟利行为。
有人说了,难道法院是在放纵商家销售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?也不能这么说,如果是普通消费者一次购买行为,然后到家后发现问题提出索赔,应该会得到支持。还有打假人如果真是为公众利益,完全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,要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执法,纠正商家的不当销售行为。当然,种种迹象表明法院不支持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