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,是否影响食品安全,购买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?3月14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,该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,认定进口红酒虽有中文标签,但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应属于来源不明商品,存在食...
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,是否影响食品安全,购买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?3月14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,该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,认定进口红酒虽有中文标签,但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应属于来源不明商品,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最终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。
据了解,2021年3月,张先生在某烟酒专卖店分两次购买四箱某进口品牌红酒,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。后发现该酒可能为假酒,故与店长沟通。店长称酒是老版本,所有的酒都有鉴定报告,不同意退款。后张先生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工商所,经工商所组织鉴定,四箱红酒全部为假酒。工商所对该专卖店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张先生将该专卖店起诉至法院,要求专卖店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。
店家辩称,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张先生买酒并非用于满足生活消费,而是打假牟利,举报至工商所的目的也非维权而是获取证据,案涉红酒从正常途径进口,检验合格,有中文标签,店家不存在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,不同意十倍赔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红酒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,但已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,属于来源不明的产品,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、卫生证书等材料,也难以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。涉案红酒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-2011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,应属不得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同时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所购涉案商品为打假牟利,故张先生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。专卖店抗辩张先生为职业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采信。
最终,法院判决专卖店退款张先生酒款28480元,并按照价款金额的十倍赔偿28.48万元。
法官表示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:“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(一)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(四)保质期;”,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进口的预包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;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,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,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,不得进口”。
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,是《食品安全法》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。该案中,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,但根据工商所组织商标权利人鉴定的结果可知,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并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,涉案商品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,应属于来源不明产品。被告食品店存在欺诈及误导消费者,涉案商品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-2011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,应属不得进口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进行销售,即使消费者未发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,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,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“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该案中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所购涉案商品并非为了生活需要,因此,张先生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。
通讯员 董迪 曾慧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